《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2年1月22日公布,并于2016年1月19日修改。《办法》共分六章三十一条,下面就根据自身理解和所了解的行业现状,对其中重点规定进行简要评述。
一、医疗美容的概念
《办法》第二条中界定了医疗美容的概念:“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这个概念揭示了医疗美容和普通美容的根本区别,即医疗美容采用的是创伤性和侵入性的医学方法改变容貌和人体部位的原有形态;而普通美容则是使用护肤化妆品和美容仪器,运用美容护肤的手法和按摩手法,对几乎进行全面的护理和保养的行为。通过对概念的比较,二者的区别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象不同。医疗美容针对的是人的面部和身体部位,而普通美容针对的对象是皮肤。
2、方式不同。医疗美容采用的是创伤性或侵入型的方法进行操作,对人体的完整性有破坏性。而普通美容采用的是护肤手法和按摩手法,对人体的完整性并无破坏。
3、结果不同。医疗美容的后果是改变容貌和身体部位的原有形态。普通美容的结果是对皮肤达到护理和保养。
4、服务项目不同。《办法》规定:医疗美容分为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而普通美容只提供保养或保健性的非入侵性的美容服务,如皮肤护理、美容美发等等。
通俗的讲,医疗美容就是我们平时生活中所称的“整容整形”,改变的是人的外貌和体型,而普通美容指的是对个人的皮肤护理,并不改变容貌和人体的形态,只是对皮肤的光泽、色泽、弹性等方面起到改善的结果。
二、医疗美容机构的设立
现在市面上很一大部分“整容整形医院”实际上不具备医疗美容机构资质。因此,对医疗美容机构资质的核查在尽职调查和争议解决时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办法》中第五条规定:医疗美容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须按照《医疗美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并且要符合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方可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从业人员资质
医疗美容机构虽然属于医疗机构,但是由于其也具有专业性和特殊性的特点,因此对于从业人员(医生和护士)的要求也具有专业性和特殊性。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医护人员的从业资质也应当重点考察。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具有二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四、医美行业注射问题现状
根据调查,医疗美容的损害风险主要发生在注射方面。产生注射损害的原因主要是以下几个:
1、医美注射品种繁多,管理混乱。医疗美容注射的品种粗略统计就有:肉毒素、自体脂肪、生长因子、胶原蛋白、透明质酸、玻尿酸等。其中肉毒素具有很强的神经毒性。自体脂肪和玻尿酸都具有不溶于水的特性,容易堵塞血管。生长因子、透明质酸和胶原蛋白基本上没有国内生产的批号,市面上的大多数都是三无产品。
2、注射方法不规范。如上所述,各种药物都有其不同类型的特性。但是没有统一的注射规范,注射时要主要的禁忌事项、注射时药物推进的速度、注射时所用针头的口径等操作流程从来没有统一。没有规范的、科学的操作流程,医生给病人注射全凭藉自己的感觉和经验,注射时风险很高。
3、注射主体不明确。根据《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生负责制。医疗项目必须要由主诊医生负责或者在其指导下进行。患者接受医疗美容服务的时候,医美注射其实是一个应当由医生进行操作或者在医生的监督指导下进行的治疗行为。但实际上,大多数的医美机构都忽视了这一点。他们把注射看作是一个护理行为,认为护士具有执业资格就可以进行医美注射,没有把注射看作是一个应当由医生操作的治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