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某某于2017年4月起进入上海市闵行区某便利店工作,担任理货员一职,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4000元,书面合同由便利店保存未交给齐某,合同签订后,齐某便在该便利店工作,每周做五休二,便利店通过现金的方式向其发放每月工资,但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8年5月5日齐某因身体不适向便利店请假就医,5月6日正常前往便利店上班,至上午10时,齐某再次因身体不适回家休息,但在回家途中突发疾病死亡。
后,刘某作为齐某的配偶,多次向便利店主张,要求便利店支付齐某5月的工资,并配合办理工亡认定手续,均被便利店拒绝,无奈,刘某只能申请劳动仲裁,在劳动仲裁部门的指引下,刘某向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马嫄媛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马律师接到指派后,第一时间与刘某取得了联系,并在事务所约见了刘某,了解到刘某已向劳动仲裁部门递交了仲裁申请,请求分别为:1.确认齐某与便利店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2.要求便利店向支付齐某2018年4月1日至5月6日期间的工资;3.要求便利店返还用工押金1500元。刘某在申请仲裁,仅向仲裁部门提供了齐某生前的工作服照片用以证明齐某系便利店的员工,但其本人保留了前期与便利店负责人王某沟通的录音,该录音未向劳动仲裁部门提供。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刘某现有的证据能否证明齐某与便利店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齐某虽与便利店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未取得合同原件,签订后也未拍照留存,便利店也未为齐某缴纳社会保险,而刘某提供的齐某工作服印有便利店名称外,再无其他标识。
考虑到现有证据的缺失,再加上举证期限有限,律师从录音材料着手,试图从录音中找到抓手。经过几个小时的聆听,最终律师在一段录音中截取到了部分用于证明齐某生前在便利店工作的语音,包括便利店负责人王某陈述的“你看一下,这个是四月份的,4850元,后面这个是1、2、3、4一共是加四天的,一共是4843.5元,工资你去看一下“、刘某询问王某”我们是有劳动合同的,签合同的,他是你员工,对不?是员工,干了差四天是14个月,在你这上班,对吗,老板?“、王某回答”差不多,一年多“等,律师及时将该录音整理为文字件,并对重点内容进行了标注。
为加强证明力,律师还对便利店员工组建的微信群进行了排查,在语音中找到了如”老齐刚刚晕倒了“等语音,考虑到案件的举证期限,马律师第一时间对微信聊天语音采取了拍照、录音等措施,及时固定了微信聊天记录,而针对刘某提供的齐某生前所穿的工作服,律师也积极前往便利店,对便利店内的工作环境进行了录像取证,以证明便利店内员工所穿的制服与齐某生产所穿制服一致。
证据整理完毕后,马律师同时对刘某的仲裁请求进行了归纳,在劳动仲裁部门指定的时间内提交了变更后的仲裁申请和补充证据。
该案经劳动仲裁部门两次开庭,在庭审中,马律师重点向仲裁员出示了录音证据,并向仲裁员展示录音中的关键部分,而就在第一次庭审结束数小时后,该便利店负责人解散了原微信群,但因为律师的及时取证,该证据得以保留,并在庭审中向仲裁员出示。
考虑到齐某死亡已近一年,为方便刘某能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取得裁决书,马律师又积极与仲裁员联系,陈述案件特殊性,最终,劳动仲裁部门接受了马律师的意见,并在第二次庭审结束后一周内出具了《裁决书》,确认齐某与某便利店在2017年4月至2018年5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现实中,很多劳动者在进入用人单位工作时,不懂得保存可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特别是劳动合同签字后由单位保管,劳动者无法取得劳动合同,单位也未缴纳社会保险,面对这种情况,一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在确认劳动关系层面上,劳动者的举证便会遇到困难,如何帮助劳动者证明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也成为案件的难点、焦点。
本案中,律师仔细听取录音,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寻找对申请人有利的证据,并及时固定证据,防止了微信群解散可能带来的举证风险。律师还通过现场录像等方式,将证据材料串联成证据链,最终达到了举证要求,为维护刘某的合法权益起到了关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