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2年9月,被告人范某未婚先孕产下女儿小源,因与孩子生父陈某关系未得到妥善解决,范某与陈某断绝联系后带女儿至其父母家共同居住。期间,范某因未婚生女受到家人及邻居的轻视和非议,经常因生活琐事与家人发生口角。范某作为单亲妈妈,靠开淘宝网店的收入独自扶养孩子。范某因没有固定工作和住处,又带着孩子找对象也困难,所以对生活不抱希望,对自己独自养大女儿没有信心。同时,由于其生活中无计划、无节制的花费,导致入不敷出,欠债数万元。2018年5月,被告人范某因经济拮据与生活压力,自觉无力更好地扶养女儿,遂萌生了将孩子卖与他人的想法,后通过网络联系到一失独家庭,双方经协商后确认交易意向,后范某将女儿以56000元卖给了该家庭,后将所获钱款用于偿还信用卡等用途。2018年6月,范某在其家属的劝说下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将女儿接回身边扶养。案发后,范某的家人已将钱款退回给买家。
由于小源是未成年人,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通知上海市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担任小源的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上海市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张云鹍律师在范某拐卖儿童案审查起诉阶段为被害人小源提供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联系小源的家长,却惊奇地发现带孩子到律所做谈话笔录的是被告人范某,原来案发后,范某被取保候审,由于小源的监护人就是其母范某,小源被从收买人处接回后始终与范某生活在一起。
张云鹍律师详细地向范某了解了案发经过,其作案的动机,平时的工作生活状态,小源案发前后的情绪变化,案发后其母女俩的生活状态等情况。在谈话过程中,承办律师发现被害人小源由于年龄小,懵懂无知,对整个事件的性质还不能理解。再加上整个买卖过程比较平和,收买人对小源也比较友好,生活上给予了照顾。所以,小源在身心方面受到的伤害表现地不明显。小源对被告人范某非常依恋,在律师和范某沟通时,一直依偎着范某,对自己的母亲表现地非常亲热和信任,范某对小源也表现地很关爱。
了解了范某作案的背景和原因后,张云鹍律师意识到本案不同于一般的拐卖儿童的案件,作为被害人的代理人,按常规做法肯定应要求检察院提起公诉对被告人予以严惩,但是,本案的特殊性在于拐卖小源的是其亲生母亲,其买卖女儿的处发点是为了给女儿找一个更好的家庭生活,这和只是以非法获利为目的贩卖子女或其他儿童的案件还是有一定区别的。被告人范某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虽然对范某买卖亲生女儿的行为非常气愤,对小源的境遇感到十分痛心,也希望被告人范某能受到法律的严惩,但被告人范某其实也是生活的不幸者,对其处境和行为有种“哀其不幸怒其不争”的感觉。本案的重点已不是严惩被告人的问题,而是如果范某被判处实刑,被剥夺对小源的监护权后由谁担任小源的监护人,来照顾小源,保证其正常地学习生活,健康地成长。
张云鹍律师首先想到了小源的亲生父亲陈某,但是据了解陈某有自己的妻儿,自小源出生时起从未管过小源母女俩,也没有为小源支付过一分钱抚养费。把小源交给这样不负责任的父亲抚养,不利于小源的成长。
其次,张云鹍律师想到了小源的外祖父母,随即通过电话和短信向远在江西的小源的外祖父了解情况。小源的外祖父反映,小源一直由范某抚养,小源的父亲从未管过小源母女俩,也未支付过一分钱抚养费。作为父母他们和范某缺少交流,小源是范某唯一的希望和依靠,事发后他们把小源带回江西,小源除了被告人范某谁都不要,他们没办法,只好把小源交给范某带走。范某是小源唯一的亲人,孩子还是幼儿离不开母亲,所以他们不会申请撤销范某对小源的监护权。故,在被害人小源的外祖父母主观不情愿的情况下,也不能勉强将被害人小源交由其外祖父母来抚养。而小源的舅舅都有自己的小家庭,平时对小源也态度一般,更不可能抚养小源。
张云鹍律师又想到社会福利机构是否可以收养小源?但根据《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十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小源的亲生父母都健在,并有能力抚养孩子,小源并不符合被收养的条件。如果被告人范某被判实刑,将范某送到社会福利机构收养也是不可能的。
看来,目前找不到比被告人范某更适合抚养被害人小源的亲属。张云鹍律师认为如果剥夺范某的监护权,把被害人小源交由其他人抚养,随着其年龄增长,自我意识地增强,她长期过着寄人篱下的生活,又听到亲戚、邻居关于她“被父亲抛弃,被母亲拐卖,母亲又坐牢”的议论,其心灵将遭受更严重的创伤,不利于其成长。相比较让被害人小源回归原生家庭,随被告人范某生活,更有利于孩子成长。
那么被告人范某是否有能力抚养被害人小源呢?承办律师除了与范某面谈还多次通过微信、短信与范某沟通,根据承办律师与范某的交流和观察,承办律师认为范某四肢健全、头脑清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有能力靠打工挣钱抚养孩子。范某对小源也表现地很关爱,其缺乏的只是独立抚养孩子的信心和责任心。通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的批评教育,其已有悔罪表现,在认识上也有了提高,取保候审后,范某每天打两份工,专心扶养小源。相信在家人的帮助,在社会的监督下,范某应该会增强作为母亲的责任感和自信心,尽力扶养小源,不会再作出类似犯罪行为。
基于以上反复考量,张云鹍律师与主办检察官沟通并写了书面《法律意见书》,表达了为了有利于被害人小源的健康成长,从本案实际出发,由被告人范某继续抚养被害人小源更为适合,非监禁刑罚是对范某最有利的处罚方式。
为了更好的帮助小源,张云鹍律师还提议范某代表小源向孩子的父亲陈某提出讨要抚养费的民事诉讼,并帮助范某起草了民事诉状。
本案经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和闵行区人民法院慎重考虑,最终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判决范某犯拐卖儿童罪,免予刑事处罚。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特殊的拐卖儿童案件,援助律师将工作重点放在为被害人的健康成长,斟酌、考量最适合的扶养人的问题上,并从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程度、社会危害性、不良后果已得到弥补等角度向检察机关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希望对被告人非监禁性处罚,以便其扶养被害人。同时援助律师协助被告人起草民事诉状,指导被告人代表被害人向孩子的父亲提起追讨抚养费的民事诉讼,以便解决部分孩子的生活费用。
本案中,援助律师、检察官、法官都没有机械办案,而是从情理法的高度,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必要条件和被告人面临的生活不幸和实际困难,从人性角度出发对被告人做出了免予刑事处罚的裁决,不仅避免了因母亲被监禁可能带给被害人的二次伤害,也有利于被告人洗心革面,从头再来,让当事人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对生活重新恢复了信心,使国家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规法条落到了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