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净、张云鹍律师参加上海高院破产法业务培训

为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提升管理人依法履职能力。7月1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上海市铁路运输法院举办了《破产审判业务条线培训》,全市法院商事(破产)审判法官、编入《上海市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清算事务所等机构业务骨干参加了培训。新闵所主任江净律师、破产清算和企业保护法律事务部部长张云鹍律师参加了本次培训。

上海高院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三级高级法官郁琳结合《破产法解释三》,围绕破产审判工作和管理人依法履职的疑难问题进行授课。郁琳法官任职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长期从事破产审判和相关司法解释制定工作。

郁琳法官首先介绍了《破产法解释三》出台的背景。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良好的营商环境离不开司法的保障。建立法治化的营商环境,需要破除各类要素流动壁垒,促进正向激励和优胜劣汰。人民法院要通过加强破产审判,依法处置“僵尸企业”,进一步发挥破产在优化营商环境、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积极作用。接着郁琳法官介绍了《破产法解释三》的原则有四条:一是债权人自治,强调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二是合理界定债权性质和情场顺序的安排。三是鼓励破产企业继续经营,确保企业高效运营。从经济学角度考量,破产程序更大的意义在于盘活企业,减少破产企业对社会的损害。四是进一步明确法院、管理人、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和定位,推进破产程序公正、高效的进行。

最后郁琳法官结合当前破产制度实施的理念与实务问题,逐条讲解了《破产法解释三》法条的立法原意与具体适用。其讲解深入浅出,法理明晰,字字句句都是“干货”,得到了广大法官和破产管理人的一致好评。

新闵所破产管理人团队将组织学习《破产法解释三》,深入理解立法精神,结合破产案件的办理,勤勉尽责,不断提升依法履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