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闵所规范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执业行为

2018年3月6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出台了“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若干意见”。2019年4月29日起,国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及司法部相继共同出台了多部“扫黑除恶”相关司法解释。

新闵所诸多律师也在执业过程中办理过或正在办理涉“黑恶势力”的案件。为响应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意见,响应司法局的要求,同时也为了保障本所律师规范执业的权利和义务,新闵所于2019年5月27日制定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的规定”。该规定的公布既为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办理涉“黑恶势力”的案件提供了规范性的指引,也更有利于保障律师在刑事辩护及代理工作中更好地履行律师职责,更好地刑事辩护或代理的权利。

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的规定

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为加强对本所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监督与指导,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所实际,特制订有关本所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的接案审查和报告备案、集体研究以及检查督导等制度。

接案审查及报告备案制度

(一)一般而言,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认定,以侦查机关立案决定书、采取强制措施通知书、起诉意见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等法律文书中有明确认定的为准。

(二)律师从事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应当在正式签订委托手续同时将辩护或代理情况向本所刑事法律事务部进行登记,登记内容为当事人姓名、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涉嫌案由、已知的被害人/嫌疑人情况、接案日期等。

(三)律师在以律师事务所名义与当事人订立委托关系时应审查:

(1)是否存在利益冲突

(2)委托人是否具备相应资格

(3)案件是否涉及黑恶势力及复杂、敏感性及社会影响

(四)未经当事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不得以律师名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介入案件,干扰依法办理案件。

(五)律师担任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必须遵守本所规定,应与委托人签署《聘请律师合同》《授权委托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委托手续文件并依本所规定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承办律师必须按照规定收取律师费,并依法向委托人开具本所律师费发票。

(六)本所应当于正式建立委托关系之日起五日内报区司法局备案。备案的内容包括:接案日期、案由、承办律师等内容。

(七)本所律师承办的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如遇案情重大、疑难、复杂而需要集体研究的,由承办律师向刑事法律事务部申请召集案情研讨会,刑事法律事务所部应及时组织人员召开。

(八)案件的报备经过及案件办理过程中集体研究的相关情况应当形成书面文件,装入卷宗留档备查。

(九)涉黑恶势力案件办结后,由承办人提出案件办理书面总结。

集体研究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所律师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辩护工作中,拟做无罪辩护或者改变案件罪名的辩护案件。

(二)承办律师在了解案情后,准备对所承办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做无罪辩护或改变案件罪名辩护的,应当上报律所,同时向本所刑事法律事务部提出集体讨论的申请;本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应当在承办律师提出讨论的申请3日内组织人员进行集体讨论。

(三)集体讨论程序,由承办律师简要介绍相关信息,并提出无罪辩护或改变罪名的主要事实和法律理由,再由与会律师就相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讨论,由主持人最后进行总结并得出结论。

(四)承办律师可将本人意见及集体讨论结果通报当事人,参考当事人意见。

(五)在集体讨论过程中,参与研讨律师,应当签署参与案件讨论保密书,对讨论过程中获悉的全部信息及其他内容进行严格保密。

(六)承办律师应当详细书面记录集体讨论意见,并由集体讨论主持人以及参加集体讨论的律师确认签字后附卷归档,妥善保管。记录应当包括案件的名称、集体讨论的时间、地点、参加人、以及参加讨论律师所发表的意见等

(七)本所组织集体讨论时,原则上不邀请本所以外的其他律师、个人参加。若因案件需要,确实需要扩大讨论参加范围的,应当以律师事务所名义上报所属的律师协会,由律师协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集体讨论,对案件进行论证和指导。

检查督导制度

(一)本所成立扫黑除恶案件指导小组,负责本所扫黑除恶案件的承办律师辩护工作进行全程跟踪检查,加强办案质量监督和风险管理。

(二)承办律师在办理涉黑恶势力案件时要严格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严格遵守办案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办案工作,要依照法律程序履行诉讼职责,行使诉讼权利,恪守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

(三)指导本所承办律师解决办案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发现律师办案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四)对于法律政策把握不准的问题,及时向市律协请示汇报,由全市律师行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业务指导委员会研究制定解决方案。

(五)本所将进一步加强办案质量监督和风险管理,本所行政人员严格管理本所公章、委托代理协议等法律文书,防止私自收案收费情况发生。

(六)本所将加强关于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档案管理,防止出现失密泄密和不当传播的情况。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

                               2019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