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东豪律师解读《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法治政府督查工作法治化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规定》共计六章三十五条,本所律师结合中央依法治国办故责任就《规定》的答记者问,根据自身理解和从业经验,对《规定》简要解读如下。

《规定》出台背景简述

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确立了法治政府建设的总蓝图、路线图、施工图和时间表。2018年“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重申推进全面依法治国需要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为此,根据党中央的部署和要求,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历经6个月组建,设立了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央依法治国办”),为委员会全面领导和推动依法治国提供服务和保障。至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旨在规范中央依法治国办工作机制,助力发挥督促推动作用,协助构建守责尽责、失责追责的法治政府和责任落实机制,不断把法治政府建设向纵深推进。

《规定》中的主要重点

1、全面落实督查工作职权,助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在《规定》发布前,国务院各部委、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已经在不同程度上实施和推广了通过专门队伍对职权范围内各下级机关和部门建设法治政府落实情况的督察与考评制度。但由于缺乏全国层面上统一的督查工作标准、也没有明确的行政法律授权,各地督查工作的实行情况呈现广而不均的态势,部分地区在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中打了折扣。有鉴于此,《规定》在第一章总则部分规定,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地方各级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为督查工作实施主体(即“督查单位”),根据统一标准全面实施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情况的督察工作。通过《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将强化和突出法治政府建设的系统性和协同性,通过明文规定把依法治国的理念和安排转化为全体党政机关、人员自觉的实践行动。

2、明确党政机关职责分工,形成责任闭环体系

《规定》第二章将督查对象按照地方各级党委及其主要负责人、地方各级政府以及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区分。针对不同督查对象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上的不同定位和职责,《规定》第七至十条分别规范了其在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中依法应当履行的工作内容。

《规定》第六条中规定:“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建设法治政府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地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其分管工作范围内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职责。”这就意味着《规定》的出台,形成了从党政主要负责人到其他领导干部直至普通工作人员人人有责、人人负责的闭环管理,围绕压紧压实责任进行督察,充分发挥督察在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治理中的“指挥棒”“信号灯”作用。

3、规范督查程序和问责制度,积极稳妥有序做好督查工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依法行政领域经历了恢复重建阶段和快速发展阶段,目前已在各个方面均取得重大进展,特别是法律规则体系的构建尤为突出。但在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方面尚存在空白。《规定》作为督查工作的首个成文规范,对督察工作组织实施作出具体规定,涵盖了督查工作从计划实施、具体督查方式到督查结果的反馈和整改等方方面面,并对督查工作人员制定了行为规范,着力提高督察工作的程序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而在《规定》第五章中,就被督查机关或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情形进行了罗列,并对责任追究的依据、事项、妨碍督察行为的处理等作出规定。严格且完善的问责机制,有利于进一步运用好督察结果,对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干部要警醒和惩戒,使督查工作真正发挥督促、倒逼、问责、激励作用。

4、固定年度报告制度,督查工作成果接受公开评议

《规定》第四章设专章规定了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中央依法治国办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介绍称,年度报告制度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法治政府建设实践中形成的一种行之有效的督察方式和手段。通过制作和报送年度报告,有利于督查机关充分了解、掌握各地区、各部门在每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进展、成效和问题,同时促使党政主要负责人提高对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重视。

《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年度报告应当通过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七条规定了督查单位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记者、政府法律顾问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等对已公开的年度报告进行社会评议的制度。以上规定有利于党政机关接受社会监督、推动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的良好氛围。基于以上考虑,中国办在《规定》制定过程中觉得将其作为单独一章进行规范,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的法定化、常态化、长期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