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办理信访事项清单》的解读

《文化部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办理信访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全文围绕三大类信访事项所对应的法定途径展开列举,分别为: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揭发控告类信访事项;信息公开类信访事项。但是,并未进一步就各信访事项给出具体的处理方式。

  1. 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

《清单》第一条主要明确了“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的概念、范围及其对应的法定途径和主要法律依据。

《清单》第一条第一款中,将“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定义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党政、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的诉求类型。

处理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的法定处理途径有三类:(1)仲裁;(2)行政复议;(3)申诉。

(1)仲裁

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清单》第一条将需要引导仲裁的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分为人事争议及劳动关系争议两类,根据不同的类型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其一,人事争议类信访事项是指文化部机关、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对本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或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人社部发〔2011〕88 号)等法律规定的规定,应当引导其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其二,劳动关系争议类信访事项包括: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工资奖金、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的规定,应当首先引导其协商,但协商不成或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应当引导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文化部在收到上述机关、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关于人事争议、劳动关系争议类的信访事项后,信访部门应当不予受理,引导信访人采取仲裁的法定途径解决。

  (2)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据此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复议申请人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向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而上述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事项主要包括: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等。

因此,文化部在收到行政相对人反映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信访事项后,信访部门应当不予受理,引导信访人采取行政复议的法定途径解决。

(3)申诉

申诉是指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主要包括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可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 30 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直接提出申诉。

因此,文化部在收到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反映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结果不服的信访事项后,信访部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析有权处理机关,做分类处理或不予受理,引导信访人采取申诉的法定途径解决。

2.揭发控告类信访事项

《清单》第二条主要明确了“揭发控告类信访事项”的概念、范围及其对应的法定途径和主要法律依据。

《清单》第二条第一款中,将“揭发控告类信访事项”定义为: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的行为。

处理揭发控告类信访事项的法定处理途径有三类:(1)行政监察;(2)劳动监察;(3)纪律检查。

(1)行政监察

行政监察是指在行政系统中设置的专司监察职能的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旷工或因公外出逾期造成不良影响,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违反规定办理招投标等事项,根据《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导入行政监察渠道,引导其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因此,文化部在收到检举行政机关及其工作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信访事项后,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若文化部门具有监管的职权依据,而无处罚的法律依据,则信访部门应当受理答复,若文化部门具有监管的职权依据,也有处罚的法律依据,则信访部门应当分类处理。

(2)劳动监察

劳动监察是指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的活动。主要包括文化部所属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给缴纳保险费,擅自延长工作时间等事项,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引导其通过劳动监察途径解决。

因此,文化部在收到检举其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后,信访部门应当不予受理,引导信访人由劳动监察途径解决。

(3)纪律检查

纪律检查是指各级纪委依照党内法规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进行查处的活动。主要包括党员干部买官卖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插手工程项目、为亲属谋取利益,多占住房、超标配车、公款吃喝旅游等事项,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导入纪律检查途径。

因此,文化部在收到检举揭发党员、党组织违纪行为的事项后,信访部门应当不予受理,引导信访人由纪律检查途径解决。

2.信息公开类信访事项

《清单》第三条主要明确了“信息公开类信访事项”的概念、范围及其对应的法定途径和主要法律依据。

《清单》第三条第一款中,将“信息公开类信访事项”定义为: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根据信访人具体诉求的不同,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引导其通过不同的途径解决:

若信访人的诉求为申请公开信息,应当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引导其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信访部门应当分类处理。

若信访人反映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应当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引导其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信访部门应当不予受理。

若信访人反映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当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信访部门应当不予受理,引导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