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响应中央关于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和国家信访局推进信访事项“法定途径优先”分类梳理工作的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结合工作实际,出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主要信访投诉请求法定办理途径及相关法律依据》(以下简称“《依据》”)这一文件,旨在进一步厘清信访与其他法定途径之间的受理范围,依法办理各类信访事项,引导群众通过法定途径解决问题,不断提高解决问题的质量和效率,保障群众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依据》全文共七条,将国家知识产权局主要信访投诉请求法定办理途径具体划分成了诉讼、复审和无效、行政复议、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人事问题、纪检监察、信访事项等七大类,并就各类信访投诉请求所涉及的问题、办理的途径以及相应法律依据进行一一列明。笔者认为,《依据》虽已将知识产权局主要信访投诉请求的法定途径进行了一定的梳理,但并未完全厘清信访工作具体实践中信访部门对该七类信访案件的正确处理方式和处理依据。因此,本文就其中第一、二、四、五、六类主要信访投诉请求进行初步解读,旨在进一步研究和探索知识产权局信访事项分类处理工作的标准和指引。
- 专利驳回信访事项正确处理方式的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的规定,国务院知识产权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并依职权作出专利授予决定和驳回申请决定。而《依据》第一条“诉讼”和第二条“复审和无效”的规定,分别列明了专利申请人不服驳回申请决定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以及不服复审决定可以向法院起诉的办理途径和法律依据,但并未明确指出知识产权局在处理专利申请人不服专利驳回决定和不服复审决定的信访事项时,应当如何处理。因此,笔者经查阅相关法条、政策依据后,具体分析如下:
- 专利复审委员会是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法律授权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经了解,专利复审委员会属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事业单位,并非国家机关。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属于法律授权设立的行政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复审决定),并能独立承受法律后果。
- 不服专利驳回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不予受理
专利驳回决定属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第五条规定:“对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一)专利申请人对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因此,根据《专利法》及《复议规程》的相关规定,专利申请人不服专利驳回决定,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而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此外,《专利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了专利复审委员会处理不服专利驳回决定信访事项的职权依据和办理途径,不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受理范围。因此,笔者认为,知识产权局就该类信访事项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并告知信访人通过专利复审途径解决,即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启动复审程序办理,而非信访程序处理。
- 不服复审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第五条规定:“对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二)复审请求人对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的;……”
经分析,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属于行政行为。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专利申请人对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因此,笔者认为,不服复审决定的信访事项属于依法应当通过司法途径处理的事项,知识产权局就该类信访事项应当根据诉访分离原则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引导信访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而非信访受理。同时,在引导通过司法途径处理该信访事项时,应当提示信访人必须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主体、受理范围、程序和时限等条件下提出。
二、专利无效信访事项正确处理方式的分析
《依据》第一条“诉讼”和第二条“复审和无效”的规定,分别列明了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专利无效以及不服专利无效决定可以向法院起诉的办理途径和法律依据,但同样并未明确指出知识产权局在处理信访人提出无效请求和不服专利无效决定的信访事项时,应当如何处理。因此,笔者经查阅相关法条、政策依据后,具体分析如下:
1、提出无效请求的信访事项应当不予受理
《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上述规定明确了专利复审委员会处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信访事项的职权依据和相应办理途径,不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受理范围。因此,笔者认为,知识产权局就该类信访事项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并告知信访人通过专利无效途径解决,即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启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办理,而非信访程序处理。
2、不服专利无效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第五条规定:“对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三)专利权人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对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不服的……”
经分析,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属于行政行为。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专利申请人对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或维持专利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因此,笔者认为,不服专利无效决定的信访事项属于依法应当通过司法途径处理的事项,知识产权局就该类信访事项应当根据诉访分离原则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引导信访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而非信访受理。同时,在引导通过司法途径处理该信访事项时,应当提示信访人必须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主体、受理范围、程序和时限等条件下提出。
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访事项应当分类处理
就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信息依申请公开信访事项的职权依据而言,《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局政务信息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在局办公室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因此,该类信访事项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职权范围,应进行处理。
就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信息依申请公开信访事项的法律依据而言,《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提出的公开申请,经审查复核受理条件,由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其申请进行答复,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将答复结果告知申请人。”因此,知识产权局就该类信访事项应当出具《分类处理告知书》,依照分类处理的信访处理方式,导入相应的法定程序,即由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办理,而非信访程序处理。
- 对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信访事项正确处理方式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条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第九十一条规定:“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根据上述规定,公务员对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有两种救济途径,即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因此,不服人事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属于知识产权局的职权范围,且有复核和申诉的两种法定途径。笔者认为,知识产权局处理该类信访事项时,应当甄别具体诉求分别进行处理:若信访人是对本机关作出的人事决定不服,知识产权局应当分类处理,并导入复核程序办理;若信访人是对本机关的下一级机关作出的人事决定不服,知识产权局应当分类处理,并导入申诉程序办理;若信访人是对本机关的下一级机关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知识产权局应当分类处理,并导入申诉程序办理。
五、纪检监察信访事项应当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第十一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第十二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派驻或者派出它的监察委员会负责。”
根据上述规定,检举控告各部门单位公职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信访事项属于各级监察委员会的职权范围,且有明确的法定监察程序,不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受理范围。因此,笔者认为,知识产权局处理该类信访事项时,应当不予受理,并告知其通过纪检监察途径解决,即向各级监察委员会检举控告。
六、总结
厘清信访与其他法定途径之间的受理范围,其实质就是明确信访受理、分类处理以及不予受理这三种信访事项处理方式的界限标准和判断依据。而笔者经初步分析《依据》全文后认为,上述三种信访事项处理方式的判断标准具体如下: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但应当通过相关法定程序处理(即本机关具有处理该信访事项的职权依据和法律依据)的信访事项,应当分类处理;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即本机关没有处理该信访事项的职权依据)的信访事项或者依法应当、已经、正在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不予受理;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但无法导入法定途径处理(即本机关具有处理该信访事项的职权